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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宛儒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0行所載「499」更正為「300至499」、第22行所載「2、300 」更正為「200 至350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9 行所載「三麗鷗」更正為「日商三麗鷗」、「公司公司」更正為「公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3 行所載「獲利約5 萬元」更正為「獲利約5 千元」、附表一編號1 商標註冊帳號增列「00000000」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 、4 、6 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2、5 所示之商標權人部分,被告雖欲與之洽談和解事宜,惟商標權人之代理人分別表示不求償、不和解,或未得商標權人授權洽談和解事宜等情,有卷附和解契約書、和解協議書、刑事陳報狀、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積極面對錯誤,而欲賠償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販賣前開仿冒商品所得之現金新臺幣5,000 元,雖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而,被告已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業經前所敘明,參以其上開和解金額,共計5 萬元(4 萬元+1萬元=5 萬元),是被告此部分賠償金額顯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得,本院認倘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KENZO衣服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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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KENZO外套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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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CHANEL衣服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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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CHANEL 褲子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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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JORDAN運動衣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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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NIKE運動衣 │1件 │
├───┼─────────────┼───────┤
│7 │仿冒NIKE運動褲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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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HELLO KITTY鞋子 │1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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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HELLO KITTY衣服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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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Champion 褲子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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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Champion衣服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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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adidas褲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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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adidas衣服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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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adidas鞋子 │1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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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adidas手機吊帶 │1件(警方購得)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085號
被 告 宋宛儒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宛儒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復明知其自通訊軟體 LINE名稱「劉妤珮」之人,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拍賣網站帳號「 love0000000 」所刊登衣服、長褲、運動鞋及手機吊帶等,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27 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 0 段 000 巷00 號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在蝦皮公司拍賣網站上,以其申設之「 relly7485 」會員帳號登入成立賣場,刊登上開「劉妤珮」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拍賣網站帳號 love0000000 」所刊登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之衣服、長褲、運動鞋及手機吊帶等照片,及新臺幣(下同) 499 元不等之販賣價格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訂購,伺顧客訂購後,再向「劉妤珮」以 2 、 300 元販入買受人所購買之衣服等物,再寄送予買受人,而陸續販賣仿冒「 adidas 」衣服及鞋子等 47 件。
嗣經警上網搜尋發現,乃佯裝買家下標購買,並經宋宛儒郵寄交付,扣得上開仿冒「 adidas 」手機吊帶 1 個;
且為警於 107 年 3 月 27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居所搜索,並扣得未及寄送予買受人即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鞋子及手機吊帶共 25 件。
二、案經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宋宛儒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蝦皮公司106 年 10 月 18 日樂購蝦皮字第 0171018014 號函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出售仿冒商品訊息、被告經營蝦皮賣場帳號「 relly7485 」之銷售評價紀錄、本署勘查筆錄、警方偵查報告書影本、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107 年 4 月 9 日函文暨
所出具之 NIKE 產品鑑定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107年 4 月 16 日陳報狀暨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
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美商 HBI 品牌服裝公司授權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搜索現場扣押物照片、扣押物清點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以及扣案仿冒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鞋子及手機吊帶等仿冒商品共25 件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自 106 年 4 月 13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27 日,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附表所示阿迪達斯公司等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供稱其上開犯罪期間獲利約 5 萬元,
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商品│商標權人 │
│ │ │ │範圍 │ │
├──┼────────┼──────┼──────┼──────┤
│1 │device │00000000 │衣服及外套 │法商肯諾股份│
│ │TIGHERHENAD+KENZ│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Monogram Double │00000000 │衣服 │瑞士商香奈兒│
│ │C Device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Basketball │00000000 │衣服 │荷蘭商耐克創│
│ │Player Design │ │ │新有限合夥公│
│ │ │ │ │司 │
├──┼────────┼──────┼──────┼──────┤
│ │WING Design (墨│00000000 │衣服,包含運│同上 │
│ │色) │ │動服裝等商品│ │
├──┼────────┼──────┼──────┼──────┤
│4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衣服及運動鞋│日商.三麗鷗│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Champion Logo │00000000 │衣服 │美商HBI品│
│ │ │ │ │牌服裝公司 │
├──┼────────┼──────┼──────┼──────┤
│6 │Trefoil Version │00000000 、 │衣服、鞋子及│德商阿迪達斯│
│ │5(devicemark)/ │00000000、 │手機吊帶 │公司 │
│ │adidas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KENZO衣服 │3件 │
├───┼─────────────┼───────┤
│2 │仿冒KENZO外套 │1件 │
├───┼─────────────┼───────┤
│3 │仿冒CHANEL衣服 │1件 │
├───┼─────────────┼───────┤
│4 │仿冒CHANEL 褲子 │1件 │
├───┼─────────────┼───────┤
│5 │仿冒JORDAN運動衣 │2件 │
├───┼─────────────┼───────┤
│6 │仿冒NIKE運動衣 │1件 │
├───┼─────────────┼───────┤
│7 │仿冒NIKE運動褲 │1件 │
├───┼─────────────┼───────┤
│8 │仿冒HELLO KITTY鞋子 │1雙 │
├───┼─────────────┼───────┤
│9 │仿冒HELLO KITTY衣服 │1件 │
├───┼─────────────┼───────┤
│10 │仿冒Champion 褲子 │3件 │
├───┼─────────────┼───────┤
│11 │仿冒Champion衣服 │1件 │
├───┼─────────────┼───────┤
│12 │仿冒adidas褲子 │2件 │
├───┼─────────────┼───────┤
│13 │仿冒adidas衣服 │5件 │
├───┼─────────────┼───────┤
│14 │仿冒adidas鞋子 │1雙 │
├───┼─────────────┼───────┤
│15 │仿冒adidas手機吊帶 │1件(警方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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