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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富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8月1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62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富瑋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富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5日晚間11時49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急診中心」。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富瑋於上開時、地加暴行於楊錦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富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楊錦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四)彰化縣醫療暴力事件通報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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