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秩,96,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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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許建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6月25日芳警分偵字第1080011562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建毅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模擬槍枝(MODLE GUN915 9*19mm)乙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建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6月4日凌晨0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里○○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前揭時、地,與陳品諺等人發生衝突,竟要求在場之女友黃雅恕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拿出其所有之無槍管模擬槍枝(MODLE GUN 915 9*19mm)1支,而有危害陳品諺等人安全之虞。

嗣因警員已獲報趕往現場而不及取出即遭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許建毅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陳品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現場及扣案物照片8張。

㈣扣案之無槍管模擬槍枝(MODLE GUN 915 9*19mm)1支。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類似真槍之模擬槍枝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亦據被移送人供陳在卷,應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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