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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宗庸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宗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6 行之「友人」應更正為「有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525號
被 告 凃宗庸 男45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宗庸與黃世榮原為連襟,亦即黃世榮之妻黃秀美與凃宗庸之前妻黃小音為姊妹。
凃宗庸、黃小音前均於黃世榮所開設之空調公司任職,因凃宗庸、黃小音2 人相處不睦,且凃宗庸曾與黃世榮發生爭執,故凃宗庸已遭黃世榮資遣。
詎凃宗庸竟:
(一)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間某日,在其彰化縣○○鄉○○路000 巷00號住處,透過網路連線至其所申設名稱為「涂宗庸」之臉書後,先後張貼內容記載有:「我
想殺一個全家人,那就是@黃世榮@黃秀美,大井空調全
家人」、「欠我的人我會要回來,我一定不會讓你欠我的
,我一定會要回來不然我不會走的,因為友人欠我三代我
會全部收回」等語之貼文,而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黃世
榮,嗣經? 宗庸、黃世榮2 人在臉書之共同朋友見聞上開
貼文後,將上開貼文轉發給黃世榮知悉,黃世榮因而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基於誹謗之犯意,亦在其前開住處,透過網路連線至前述名稱為「涂宗庸」之臉書後,分別於下述時間,以公開之
方式,先後張貼下開貼文指摘黃世榮,足以貶損黃世榮之
名譽:
1.於107 年11月11日,張貼內容為『「ㄒㄧㄡㄇㄟ(指秀美)ㄒㄧㄠ(指小音)ㄕㄖ(指世榮)還記得你們一起欺負
我嗎,等你他接任理事長那一天我會找記者一起過去,你
們一定要等我,我會給你們開心的結果。』、『ㄏㄕㄖ(
指黃世榮)你還記得你老婆出國的時候,你的廠商來找你
,你怎麼做,你跟ㄒㄧㄠㄧㄣ(指小音)兩個人坐在一起
還手牽手,跟他們介紹ㄒㄧㄠㄧㄣ(指小音)是你的小三
,…,現在無法說等你接任那一天說吧』、『黃大大,還
記得我們一起跟大陸那一個女生吃飯嗎!我有照片,你一
直說不能讓ㄒㄧㄡㄇㄟ(指秀美)知道,難道我沒做到嗎
?你幹嘛一直欺負我。』、『…開門看見你們兩個手牽手
的(ㄕㄖ)(指世榮)跟廠商介紹ㄒㄧㄠㄧㄣ(指小音)
你是他的小三…』、『ㄏㄕㄨ(指黃世榮)你還記得你跟
我說過幾次,我老婆與小孩都是你在照顧,我老婆都是你
在用,你知道我忍多久了…』、『ㄏㄕㄨ(指黃世榮)…
記得你接任理事長的時候我會送你大禮』、『我老了,還
忘記我們電器公會的理事,有一天埔心公所對面那一家電
器行他爸爸要公祭,但是我們的理事前天與同行去喝酒,
喝到帶誰去休息忘記了要去公祭,還讓他的老婆一直打電
話找人,但是一直找不到,還一直打電話去找他一起去喝
花酒的同行,後面的事保留只…』」云云之貼文。
2.於107 年11月30日,張貼內容為:「『我從來沒有怎麼痛過,黃世榮你記得跟我說過幾次我老婆小音與小孩都是你
在照顧的我老婆小音都是你在用的,有一天當秀美出國我
跑業務在外面你的廠商來找你,當秀美與我不在公司你可
以大辣辣的與小音手牽手跟你的廠商介紹小音是你的小三
(你們兩個坐在一起還撫摸小音的手)』、『黃世榮你一
直逼我說我老婆一直跟你再一起你知道我心裡有多痛…』
、『電器公會理事長我會找記者跟你祝福,與介紹你的本
性』、『你他們的黃世榮你一直說我老婆跟你上過床,也
當黃秀美出國不在台灣的時候你與小音坐在一起手牽加撫
摸跟你的廠商說小音是你的小三…』、『秀美記得你老公
接電器公會理事長那一天我會找記者一起過去祝福你們…
』」云云之貼文。
3.於107 年11月底某日,張貼內容為:「『我這輩子最痛恨的就是下一任的彰化電器公會理事長(指黃世榮)與**音(指黃小音),他們兩個可以在高* 公司的會客廳公然兩
個人手牽手加撫摸手公開(男)介紹兩個在一起(女的)
是他的小三…;
PS國方他爸爸過世要公祭那天下一任電器公會理事長你帶誰去過夜,害你老婆找不到人很生氣,…
,有就會你上任那天我會與彰視新聞一起過去…』、『大
井空調老闆【黃世榮】,你還記得當你牽著我老婆黃小音
的手跟你的廠商介紹我老婆小音是你的小三嗎…』、『黃
世榮,你不是說要玩死我,我陪你( >~~<) 』」云云之貼文。
二、案經黃世榮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宗庸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世榮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公開發表之前述臉書貼文、證人黃小音之書面陳述資料、彰化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107 年11月30日彰縣電商會安字第018 號函等資料在卷可資為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4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何 昇 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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