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139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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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浩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9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振浩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金錢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於臉書網站以文字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難堪,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造成損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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