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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AO(中文名:阮文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AO 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至4所示偽造之「陳玉傳」署押共伍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另補充:被告NGUYEN VAN THAO於本院移審訊問中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為隱匿其逃逸外勞身分,竟偽造陳玉傳之署押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件上,足生損害於陳玉傳及警察機關對逃逸外勞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於本院移審訊問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以臨時工為業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陳玉傳」署押共5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 │ 所在欄位 │ 偽造之署押內容 │
├──┼────────┼─────┼─────────┤
│ 1 │權利告知書(中、│被告知人欄│「陳玉傳」簽名1枚 │
│ │越文對照) │ │ │
├──┼────────┼─────┼─────────┤
│ 2 │逮捕通知書(越南│簽名捺印欄│「陳玉傳」簽名1枚 │
│ │文版) ├─────┼─────────┤
│ │ │通知警員欄│「陳玉傳」簽名1枚 │
│ │ │ │(應係簽錯欄位) │
├──┼────────┼─────┼─────────┤
│ 3 │提審法權利告知書│被通知人簽│「陳玉傳」簽名1枚 │
│ │(中、越文對照)│名捺印欄 │ │
├──┼────────┼─────┼─────────┤
│ 4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簽名捺印欄│「陳玉傳」簽名1枚 │
│ │分局執行逮捕、拘│ │ │
│ │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 │
│ │(中文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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