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259,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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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勝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許勝傑於民國107年7月6日零時40分許,在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路與稻香路口,見依法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林博文、吳俊賢在巡邏車上,走至巡邏車駕駛座附近,當時坐在巡邏車駕駛座之吳俊賢因見含許勝傑在內之眾多民眾走至路上,吳俊賢遂搖下巡邏車車窗,並詢問許勝傑「你們一群人在這邊做什麼?」,許勝傑竟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對員警吳俊賢當場辱罵:「我們一群人在這邊又怎樣啦?幹你娘」等語。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勝傑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現場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證,被告之犯行已堪認定。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係當場辱罵員警林博文、吳俊賢,然被告當時係於員警吳俊賢詢問被告「你們一群人在這邊做什麼?」之後,隨即口出「我們一群人在這邊又怎樣啦?幹你娘」等語,此觀諸卷附職務報告、本院108年3月15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甚明,可知被告當時辱罵對象應係員警吳俊賢,並不包括員警林博文,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記載,尚有誤會,併此指明。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辱罵員警,所為誠該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係高職肄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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