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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凱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1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凱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胡凱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4 、5 月間某日,在「老子有錢」網路線上遊戲之聊天室中,以新臺幣約2 千多元之遊戲幣,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並附贈與本案無關之K 他命1 包,雙方約定在彰化縣○○鎮○○街00號之「冒險王」網咖門口路旁交付,因而取得上開毒品持有之。
嗣因胡凱偉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警員於106 年6 月14日上午7 時50分許,前往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租屋處查緝,徵得在場之胡凱偉胞妹胡暖媒同意進屋察看,當場扣得胡凱偉所有放置在其房間內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前淨重0.0732公克,驗餘淨重0.0704公克,另案已沒收銷燬),及與本案無關之摻有海洛因之K 他命1 包(送驗前淨重0.0056公克,驗餘淨重0.0033公克)等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胡凱偉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8 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 號鑑驗書各1 份在卷可按,並有透明結晶1包(扣存在另案)可資佐證。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仍未徹底戒絕毒品,被告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其購入供己施用之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高職肄業)、生活狀況、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前淨重0.0732公克,驗餘淨重0.0704公克),係被告所有,確含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前述鑑驗書(參見偵查卷第97頁)附卷可參,惟此包毒品是扣存於胡暖媒所涉毒品案件,因屬違禁物,已在胡暖媒施用毒品案件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18 、1117、1697、207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聲沒字第16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本院以106 年度單禁沒字第155 號裁定沒收並銷燬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前開沒收聲請書及檢察官扣押物品(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各1 紙存卷可考,故本案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二)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經有罪判決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之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0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扣案摻有海洛因之K 他命1 包(毛重0.17公克,送驗前淨重0.0056公克,驗餘淨重0.0033公克)固經送鑑定,確認含有海洛因及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 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489號鑑驗書在卷可按(參見偵查卷第85頁),雖為違禁物,然該扣案毒品,核與本件被告持有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無任何牽連,揆諸前揭意旨,自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3)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5)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6)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7)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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