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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法官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守法觀念,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竊得之犯罪所得車號000-000號機車1輛,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周秀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91號
被 告 楊文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審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2月11日晚間8時許,行經彰化縣○○鎮○○街0號後門,見周秀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其自備鑰匙,啟動該機車之電門後,竊取機車得手,並供己代步。
嗣周秀玉於翌(12)日清晨5時許,發現其機車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月14日晚間7時10分許,在彰化縣芳苑鄉芳漢路永興段000巷,發現楊文田正騎乘上開機車,即當場逮捕而查獲,並扣得該機車(已發還)及鑰匙1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田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秀玉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暨現場照片共10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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