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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祿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家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拘提到案,且有業經判決之刑事案件未報到,足認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8 年2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押票暨附件1 件附卷可參。
(二)被告於108 年3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8 年3 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有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 年3 月18日起發監執行(108 年度執更字第330 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
準此,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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