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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裕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永裕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永裕無故侵入告訴人孫麗鳳租屋處房間,危害告訴人之住宅安全,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非微,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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