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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合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合成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蔡合成於警詢時自承:在「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fa77.net)下注賭玩,迄今都輸等語(偵卷第11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賭博犯行而有所得,爰不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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