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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1、200、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昭運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昭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
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移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無成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再犯本案附件附表編號1至3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設置勒戒機構協助其戒除毒癮之美意,自不宜輕縱,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61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00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01號
被 告 陳昭運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居彰化縣○○鎮○○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昭運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07 年 1 月1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 1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
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本署觀護人室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附表所示之尿液送驗結果。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昭運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且其為本署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先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3 紙附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
有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參。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罪,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開 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士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陳昭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一覽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方式 │尿液採驗時│尿液送驗結果 │
│ │ │ │ │間 │ │
│ │ │ │ │ │ │
├──┼────┼────┼────┼─────┼───────┤
│1 │107 年 │彰化縣二│將甲基安│107 年 10 │甲基安非他命陽│
│ │10 月 24│林鎮福德│非他命置│月 25 日 9│性反應 │
│ │日 19 、│街 10 號│於玻璃球│時 25 分許│ │
│ │20 時許 │6 樓居所│燒烤吸食│ │ │
│ │ │ │ │ │ │
├──┼────┼────┼────┼─────┼───────┤
│2 │107 年 │同上 │同上 │107 年 12 │安非他命、甲基│
│ │12 月 3 │ │ │月 3 日 9 │安非他命陽性反│
│ │日凌晨 1│ │ │時 13 分許│應 │
│ │、 2 時 │ │ │ │ │
│ │許 │ │ │ │ │
│ │ │ │ │ │ │
├──┼────┼────┼────┼─────┼───────┤
│3 │107 年 │同上 │同上 │107 年 12 │安非他命、甲基│
│ │12 月 19│ │ │月 20 日 │安非他命陽性反│
│ │日 21 、│ │ │14 時 18 │應 │
│ │22 時許 │ │ │分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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