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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秋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秋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秋龍之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考其自白、前案紀錄、戶籍紀錄等,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僅為圖其本身使用,即獨自徒手竊取被害人曾俊誠所有之空氣壓縮機噴槍2把據為己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本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未有證據證明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受有明顯刺激;
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
被告於警詢時陳述:職業工、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
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無其他犯罪前科;
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為家中次男;
已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被告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空氣壓縮機噴槍2把,固屬其犯罪所得之物,但已發還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978號
被 告 曾秋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秋龍曾犯公共危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民國103年7月12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9月5日下午4時6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旁鐵皮屋施工之際,見無人看管,乃徒手竊取曾俊誠所有之空氣壓縮機噴槍2把。
嗣經曾俊誠同年月9日清點工具發現遭竊,方調閱監視器並報警通知曾秋龍到案,經曾秋龍主動交出上開噴槍2把(已發還)扣案,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秋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曾俊誠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監視器翻拍畫面10張、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姚 玎 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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