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附民,1,2019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白秀玲
被 告 林鈺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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