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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廖修進
被 告 陳盈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簡字第4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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