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鄭秀琇
被 告 劉永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簡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