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附民,4,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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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曾楚竣
被 告 林道榮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8年度簡字第88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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