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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柏青
被 告 馬嘉昇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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