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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均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瑋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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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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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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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共14罪) │(共4罪) │ │(共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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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8日(5次)、│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 │105年12月2日(2次)、 │
│ │106年1月5日、 │105年12月5日、 │月2日 │105年12月6日、 │
│ │106年1月8日(5次)、 │105年12月9日、 │ │105年12月16日 │
│ │106年1月13日(3次) │105年12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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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1442號、106年度偵字 │23216號 │23216號 │23216號 │
│ │第2645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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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70號 │107年度訴字第104號 │107年度訴字第104號 │107年度訴字第1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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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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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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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12月7日 │107年5月21日 │107年5月21日 │107年5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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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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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438號 │9082號 │9082號 │90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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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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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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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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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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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共3罪) │(共11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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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12日(2次)、 │106年1月12日(8次)、 │106年1月13日 │106年1月11日至106年1月│
│ │106年1月14日 │106年1月13日、 │ │12日 │
│ │ │106年1月15日、 │ │ │
│ │ │106年1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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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153、5608號 │3153、5608號 │3153、5608號 │7064、2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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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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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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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日 │107年11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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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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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1073號 │11073號 │11073號 │6448號 │
│ ├───────────┴───────────┴───────────┤ │
│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 │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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