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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敏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敏男(下稱被告)已坦白犯行,本案亦已調查證據完畢,且被告母親中風需人照顧,家中亦有要事,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規定於民國108年8月1日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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