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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智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智勝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與編號1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7月26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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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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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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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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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9日 │107年10月8日 │107年10月8日 │
│ │(聲請書誤載為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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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速偵字第2045 │107年度毒偵字第1984 │107年度毒偵字第1984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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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107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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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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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107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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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月3日 │108年3月23日 │108年3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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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39號(編 │
│ │108年度執字第277號 │號2、3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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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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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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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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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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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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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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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1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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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5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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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1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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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6月1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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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108年度執字第336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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