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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信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信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與編號1、3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8月8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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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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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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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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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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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40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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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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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5月28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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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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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5月28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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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3244號 │108年度執字第3683號 │108年度執字第3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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