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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永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謝永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107年度訴字第209號及107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及執行指揮書3份在卷足參。
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7年12月19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見執行卷第4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期相加之有期徒刑20年7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5、6至7、8至9曾定之執行刑(即總和有期徒刑6年9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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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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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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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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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3日 │106年9月1日 │106年8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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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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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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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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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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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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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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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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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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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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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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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30日 │106年9月3日 │106年9月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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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年度偵字第20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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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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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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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3月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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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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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 │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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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7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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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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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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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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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5日 │106年8月下旬至106年9月│106年8月下旬3、4天 │
│ │ │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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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 │年度偵字第12135號 │年度偵字第1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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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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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107年度訴字第6號 │107年度訴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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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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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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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107年度訴字第6號 │107年度訴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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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3月27日 │107年4月20日 │107年4月2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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