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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宜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十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宜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宜蓁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八0一五0五九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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