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聲,14,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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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婉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婉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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