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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暄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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