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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世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陳世杰)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佐【該聲請書編號2 所示案號雖將「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5562號」誤載為「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5561號」;
編號3 所示宣告刑將「有期徒刑5 月」誤載為「有期徒刑5 年」,但編號2 宣告刑欄已記載正確之宣告刑、編號3 案號欄已記載正確之案號,自無礙被告同意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的認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部分,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6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 、5 至7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
受刑人陳世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毒品│有期徒│105.08.13 或│臺中地檢 │臺│105 年度審│106.02.21 │臺│105 年度審│106.03.27 │臺中地檢 │編號1 │
│ │危害│刑8 月│105.08.14 │105 年度毒│中│訴字第1826│ │中│訴字第1826│ │106 年度執│至4 所│
│ │防制│ │ │偵字第3481│地│號 │ │地│號 │ │字第5561號│示經臺│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灣臺中│
├──┼──┼───┼──────┼─────┼─┼─────┼─────┼─┼─────┼─────┼─────┤地方法│
│ 2 │毒品│有期徒│105.08.15 │臺中地檢 │臺│105 年度審│106.02.21 │臺│105 年度審│106.03.27 │臺中地檢 │院106 │
│ │危害│刑3 月│ │105 年度毒│中│訴字第1826│ │中│訴字第1826│(聲請書誤│106 年度執│年度聲│
│ │防制│ │ │偵字第3481│地│號 │ │地│號 │載為106.06│字第5562號│字第 │
│ │條例│ │ │號 │院│ │ │院│ │.27) │(聲請書誤│3771號│
│ │ │ │ │ │ │ │ │ │ │ │載為第5561│裁定應│
│ │ │ │ │ │ │ │ │ │ │ │號) │執行有│
├──┼──┼───┼──────┼─────┼─┼─────┼─────┼─┼─────┼─────┼─────┤期徒刑│
│ 3 │毒品│有期徒│105.08.01 │南投地檢 │南│106 年度審│106.03.06 │南│106 年度審│106.03.06 │南投地檢 │1 年7 │
│ │危害│刑5 月│ │105 年度毒│投│易字第25號│ │投│易字第25號│ │106 年度執│月確定│
│ │防制│ │ │偵字第1358│地│ │ │地│ │ │字第1143號│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
├──┼──┼───┼──────┼─────┼─┼─────┼─────┼─┼─────┼─────┼─────┤ │
│ 4 │毒品│有期徒│105.11.19 │臺中地檢 │臺│106 年度簡│106.06.23 │臺│106 年度簡│106.07.14 │臺中地檢 │ │
│ │危害│刑6 月│ │106 年度毒│中│字第664號 │ │中│字第664號 │ │106 年度執│ │
│ │防制│ │ │偵字第2454│地│ │ │地│ │ │字第12299 │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 │ │
├──┼──┼───┼──────┼─────┼─┼─────┼─────┼─┼─────┼─────┼─────┼───┤
│ 5 │詐欺│有期徒│①105.05.18 │彰化地檢 │彰│107 年度訴│107.08.31 │彰│107 年度訴│107.11.19 │彰化地檢 │編號5 │
│ │ │刑1 年│ 105.05.19 │106 年度偵│化│字第268號 │ │化│字第268號 │ │107 年度執│至7 所│
│ │ │3 月(│ 105.05.25 │字第5465號│地│ │ │地│ │ │字第6720號│示經本│
│ │ │2 次)│②105.05.26 │等 │院│ │ │院│ │ │ │院107 │
├──┼──┼───┼──────┼─────┼─┼─────┼─────┼─┼─────┼─────┼─────┤年度訴│
│ 6 │詐欺│有期徒│①105.05.27 │彰化地檢 │彰│107 年度訴│107.08.31 │彰│107 年度訴│107.11.19 │彰化地檢 │字第 │
│ │ │刑1 年│②105.05.27 │106 年度偵│化│字第268號 │ │化│字第268號 │ │107 年度執│268 號│
│ │ │2 月(│③105.05.27 │字第5465號│地│ │ │地│ │ │字第6720號│判決定│
│ │ │3 次)│ 105.05.28 │等 │院│ │ │院│ │ │ │應執行│
├──┼──┼───┼──────┼─────┼─┼─────┼─────┼─┼─────┼─────┼─────┤有期徒│
│ 7 │詐欺│有期徒│105.05.27 │彰化地檢 │彰│107 年度訴│107.08.31 │彰│107 年度訴│107.11.19 │彰化地檢 │刑2 年│
│ │ │刑1 年│ │106 年度偵│化│字第268號 │ │化│字第268號 │ │107 年度執│確定 │
│ │ │ │ │字第5465號│地│ │ │地│ │ │字第6720號│ │
│ │ │ │ │等 │院│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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