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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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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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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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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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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2日為警採尿起回溯│105年12月1日 │
│ │96小時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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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852號 │12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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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7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5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7.19 │107.6.28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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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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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7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5號 │
│判 決├──┼─────────────┼────────────┤
│ │確定│107.8.14 │107.9.18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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