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聲,451,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振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十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振榮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八0一五八七九三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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