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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柏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九三七九八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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