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雪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雪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柯雪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5日 │107年8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速偵字第1622 │107年度偵字第8772號 │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964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62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12日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964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621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5762號 │108年度執字第86號 │ │
│ │(易科罰金執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