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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怡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怡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怡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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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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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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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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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9日 │107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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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08 │彰化地檢107年度撤緩偵字 │
│年 度 案 號 │號 │第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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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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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41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2396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9.18 │107.11.3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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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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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41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2396號 │
│判 決├──┼─────────────┼────────────┤
│ │確定│107.10.9 │107.12.22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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