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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展興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2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展興忠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2月25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復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爰自108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年5月2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再經本院於108年7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爰自108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嗣被告因另案需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於108年8 月12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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