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訴,1087,202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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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坤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坤池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寄存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以為送達,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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