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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榮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榮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1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顏榮揮(下稱上訴人)在彰化縣○○鎮○○○路00巷0號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上訴人之兄)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9年1月10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嗣本院以109年2月27日彰院曜刑火108訴1215字第1090004701號函通知上訴人應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以書狀載明後補提該已敘述上訴理由之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具體敘明上訴理由為何(即上訴理由書,例如具體載明:是否對原判決刑度太重不服,或適用法律錯誤不服,或認定事實有誤),補提至本院,以補足上訴須有具體理由始合法之程式要件,若逾期不補正,致缺乏記載不服原判決具體理由之書狀,本院將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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