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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更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之姓名,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從而,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後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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