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訴,154,2019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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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泓彰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泓彰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泓彰前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其所涉刑法第272條第2項、第1項殺害尊親屬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合理判斷,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相關證人及被害人未經具結,亦有勾串之風險,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羈押,並於同年4月25日、6月25日延長羈押2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及裁定在卷。

三、茲因被告延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第2項殺害血親尊親屬未遂之重罪,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是其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又依精神鑑定結果,被告如再接觸藥品或酒類,有再度失控之高度風險,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業經於108年8月7日辯論終結時解除禁見)。

被告雖表示欲前往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就診住院,請求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惟自行就醫並無強制性,無法解免本件羈押之必要性,是其所請,並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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