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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車忠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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