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訴,422,2019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鈺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鈺城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郭鈺城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8 年7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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