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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9號
108年度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清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所為犯行應論處如何罪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
被告應於上述期日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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