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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7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861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卓俊杰
通 譯 洪克勤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勝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勝全(涉販賣毒品罪嫌,另案偵辦)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上午5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0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許,為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4包(總毛重19.1公克)、安非他命42包(總毛重40.4公克)及吸食器1組(以上均未扣存本案)。
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卓俊杰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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