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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銀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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