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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地股
被 告 陳振嘉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46、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振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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