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重訴,9,2020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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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銘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建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建銘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執行羈押3月;

後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109年1月8日延長羈押2月;

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109年3月8日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之罪名,其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而上開情形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故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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