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金訴,60,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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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沁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4日之108 年度金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判決於宣判後,已依法送達,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寄存於上訴人之戶籍址「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7 」,有本院送達證書足參。

上訴書狀內亦載明其住址為同上址,顯見本件送達已因寄存而生合法送達效力,上訴人竟遲至108 年6 月24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本件上訴期間,其逾期上訴當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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