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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三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灯喜
被 告 楊浚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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