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趙麗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陳宇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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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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