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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訴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周紜萱
被 告 丁名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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