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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黃 勇
被 告 何芳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2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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